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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508-0000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宁政规 基本民生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8-13 发布日期: 2025-08-13
发文字号: 宁政规〔2025〕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宁国市住建局房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3-4028121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508-0000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宁政规 基本民生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8-13
发布日期: 2025-08-13
发文字号: 宁政规〔2025〕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宁国市住建局房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3-402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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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规〔20251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西津街道办事处、南山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宁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5813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现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构建“保基本、多层次、可循环、能持续”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不断拓宽保障方式,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

二、保障范围

符合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市民家庭(详见附件1)。

三、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形式申请,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无特殊情况不得跨代际关系和新增其他成年共同申请人。

四、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城区居民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新市民家庭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房屋征迁户向被征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通过线下或皖事通线上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申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材料齐全的,所在社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经核实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身份信息、婚姻、车辆、经营、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初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予以上报,初审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审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住房信息核对,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民政部门负责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系统核对工作,并出具核对报告。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五、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有房源的情况下为符合条件且配中的申请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不同类型实行差别化租金,对最低收入家庭给予100%减免,对低收入家庭给予80%的减免。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家庭继续轮候,等待下一轮配租。同时对未能获得配租或申请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对承租河沥新城、南山东路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高层电梯公共租赁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在审核通过后,给予每月50/户的物业费补贴。

租赁补贴标准一览表(年度补贴金额)



六、轮候、分配程序

(一)轮候。审核合格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申请家庭可在申请社区查询。

(二)配租。配租采取综合评定和公开摇号两种方式。重点优抚对象、65周岁以上孤老、重大疾病、最低收入家庭、环卫公交行业困难群体、青年教师、青年医生、四级及以上残疾、困难失独家庭、地市级以上(含)劳动模范、伤病残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见义勇为人员或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家庭可采取综合评定方式参与两轮摇号分配,除此之外的一般轮候对象采取公开摇号方式配租。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保障对象房源分配工作,分配结果通过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三)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家庭在收到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宁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

(四)其他情况。对不符合条件但因特殊情况需通过公租房解决住房问题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属地街道审核后,提交宁国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七、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每年复审一次。保障资格轮候和租住期间,申请家庭成员工作、收入、住房、婚姻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社区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社区提交申请及材料,导致无法审核认定的,视为放弃年度保障资格。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届满仍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住户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承租人确无住房且仍需承租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住房(未交付的期房除外)的,搬迁期满仍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并记入公租房管理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已实物配租的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自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腾退之日期间的租金按市场价计算。对领取租赁补贴须全额退还:

1.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2.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6.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7. 隐瞒或伪造住房、车辆、收入、财产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8.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对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补缴所欠租金和腾退期间租金。

(五)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协助市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追缴和房屋腾退工作,并负责做好后续社会稳定工作。

(六)年度新参加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并配中房屋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承租不满一年退房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诚信管理档案。当年度住房租赁补贴不予发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