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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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415Y/202403-00220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河沥溪市场监管所2024年第三批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15 发布日期: 2024-03-15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415Y/202403-00220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河沥溪市场监管所2024年第三批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15
发布日期: 2024-03-15
河沥溪市场监管所2024年第三批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4-03-15 14:58 来源: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宁国市晨阳饭店(张*)

个体工商户

宁国市晨阳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3〕4-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

0.500000

 

 

2024/3/4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杞人商店(李*义)

个体工商户

宁国市杞人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宁)市监罚字〔2024〕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0.200000

 

 

2024/3/12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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