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415Y/202403-00220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24-03-15 14:5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河沥溪市场监管所2024年第三批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内容概述 |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宁国市晨阳饭店(张*)个体工商户宁国市晨阳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宁市监处罚〔2023〕4-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0.500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宁国市晨阳饭店(张*) |
个体工商户 |
宁国市晨阳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宁市监处罚〔2023〕4-8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 |
0.500000 |
|
|
2024/3/4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宁国市杞人商店(李*义) |
个体工商户 |
宁国市杞人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宁)市监罚字〔2024〕4-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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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2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