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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510-0001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宁政规 营商环境 企业
成文日期: 2025-10-13 发布日期: 2025-10-13
发文字号: 宁政规〔2025〕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包容审慎监管“一轻一免”清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宁国市司法局法治调研督察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4030375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510-0001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宁政规 营商环境 企业
成文日期: 2025-10-13
发布日期: 2025-10-13
发文字号: 宁政规〔2025〕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包容审慎监管“一轻一免”清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宁国市司法局法治调研督察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403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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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包容审慎监管“一轻一免”清单

的通知

宁政规〔2025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调整后的《宁国市包容审慎监管“一轻一免”清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51013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包容审慎监管“免于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对象

免罚情形

咨询渠道

交通运输领域

1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架设、埋设管线,但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2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违法作业刚开始,经制止,及时停止违法作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3

擅自移动、涂改、损害公路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六十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移动公路设施能及时恢复原状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或者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价值轻微,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4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正在修建、扩建,经制止,及时主动拆除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5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6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涉路工程设施对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轻微影响,能够及时改正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7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8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穿越、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但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9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铺设施工刚开始,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10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刚开始施工,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恢复原状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11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一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无法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情形,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12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1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14

客、货运经营者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15

客、货运经营者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16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17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18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逾期一个月以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19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20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21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22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23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24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25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26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第一款第一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27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28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29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30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31

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32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埋设管线(道)、电缆,经制止,及时主动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33

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实际几何尺寸、轴载和车货总重均低于《通行证》标注数值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34

擅自占用村道。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占用村道普通路段面积较小,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35

擅自挖掘村道。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村道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36

损坏村道附属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损坏村道附属设施不满100元,及时修复或赔偿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37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安全设施、防护设施以外的附属设施,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38

涉路施工擅自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面积较小,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39

涉路施工擅自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擅自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40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但积极配合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41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村道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在村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架设、埋设普通管道、电缆不满3米,及时纠正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42

未经许可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铺设施工刚开始,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43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刚开始施工,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恢复原状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44

擅自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平面交叉道口未造成村道边沟等设施损坏,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45

擅自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埋设管道、电缆,经制止,主动拆除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46

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刚开始新建、改建、扩建,经制止及时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47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1)损坏公路路面不满2平方米的;                     2)污染公路路面不满10平方米,及时恢复原状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48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1)损坏公路路面不满2平方米的;                         2)污染公路路面不满10平方米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49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尚未开始实施或者施工刚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消除安全隐患并承诺不再实施,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50

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51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次,悬挂跨路横幅不满3条,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不满10平方米,以及设置附着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块(条)的,经制止及时移除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52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53

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54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55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工程尚未实施,主动改正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56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工程尚未实施的,主动改正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57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

当事人

工程尚未实施的,主动改正的,免于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0563-4112151

退役军人事务领域

58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未造成恶劣影响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免予处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0563-4017735

59

优待抚恤对象冒领、骗取优待抚恤待遇的行为。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八条

个人

优待抚恤对象冒领、骗取优待抚恤待遇不超过500元,未造成恶劣影响且及时退赔的,免予处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0563-4017735

税务领域

60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纳税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6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纳税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6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63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64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65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纳税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66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纳税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67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纳税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6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6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或扣缴

义务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70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纳税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71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纳税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72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纳税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73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纳税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74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纳税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75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纳税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76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

纳税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77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九项

纳税人

有一保年管内首义务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78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市税务局法制股0563-4111805

79

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造成丢失发票的,不予处罚。

 

80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81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水利领域

8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排除阻碍,恢复原状,未对行洪造成影响,免予处罚。

水利局执法

监督科0563-4011209

83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并被批准,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但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未对行洪造成影响,免予处罚。

水利局执法

监督科0563-4011209

84

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

在责令期限内缴纳,免予处罚。

水利局执法

监督科0563-4011209

85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等行为。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障碍,未对水库大坝安全运行造成影响,免予处罚。

水利局执法

监督科0563-4011209

86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并被批准,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但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免予处罚。

水利局执法

监督科0563-4011209

87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行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措施,且恢复效果良好,免予处罚。

水利局执法

监督科0563-4011209

88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免予处罚。

水利局执法

监督科0563-4011209

89

未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责令期限内缴纳,免予处罚。

水利局执法

监督科

0563-4011209

城市管理领域

90

注册建造师未履行义务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个人

初次违法,注册建造师因不能到岗而未履行义务,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91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92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9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94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建设单位自接到整改通知30日内向主管部门递交全部申请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95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企业/个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96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企业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97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 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企业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98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企业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99

施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企业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00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企业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01

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企业

安装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02

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企业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1台,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0563-4016277

103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企业

初次违法,主动积极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04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企业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05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企业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06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0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08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企业

初次违法,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对外预售商品房5套以下或共收取100万元以下预付款,无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09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企业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10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11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相对人在限期内向主管部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12

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13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14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企业/个人

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1日以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15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16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企业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超过规定时限5日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17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18

燃气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六项

企业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19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20

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空调室外机等。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21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22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涂写、刻画面积1平方米内,张贴数量10张以内,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23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影响市容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擅自堆放面积1平方米以内,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24

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造成路面污染面积2平方米以内,责令改正后能积极采取补 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25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泄漏、遗撒长度2米以内或面积2平方米以内的责令改正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26

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垃圾大量累计,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行为不超过1天,责令改正后积极 采取补救措施,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27

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28

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清洗活动影响环境卫生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29

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30

损坏、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损坏、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不超过1,责令改正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31

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3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后能自行拆除,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33

在人行道上(非依法施划的停车泊 位)停放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个人

三次哨声内当事人立即驶离,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34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135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企业/个人

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部分覆盖,或者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部分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市城管局政策

法规科

0563-4016277

防震减灾领域

136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企业、个人

主观上不是故意行为,能够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免于处罚。

市地震办

0563-4022382

自然资源领域

137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企业

在限期内改正,免于处罚。

市自规局执法

监察科

0563-4012780

138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免于处罚。

市自规局执法

监察科

0563-4012780

139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

在限期内改正,免于处罚。

市自规局执法

监察科

0563-4012780

140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企业

在限期内改正,免于处罚。

市自规局执法

监察科0563-4012780

141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

首次被发现,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免于处罚。

市自规局执法

监察科0563-4012780

142

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企业

在限期内改正,免于处罚。

市自规局执法

监察科0563-4012780

143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

在限期内改正,免于处罚。

市自规局执法

监察科0563-4012780

144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企业

在限期内改正,免于处罚。

市自规局执法

监察科

0563-4012780

145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

在限期内改正,免于处罚。

市自规局执法

监察科

0563-4012780

146

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企业

在限期内改正,免于处罚。

市自规局执法

监察科

0563-4012780

147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

首次被发现,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免于处罚。

市自规局执法

监察科

0563-4012780

148

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企业

在主管部门责令补报期限内补报,免于处罚。

市自规局执法

监察科

0563-4012780

149

企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七十六条

企业

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免于处罚。

市自规局执法

监察科

0563-4012780

150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企业

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免于处罚。

市自规局执法

监察科

0563-4012780

151

建设单位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企业

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免于处罚。

市自规局执法

监察科

0563-4012780

152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企业

在主管部门责令治理期限内治理到位,免于处罚。

市自规局执法

监察科

0563-4012780

153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个人

首次被发现,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免于处罚。

市自规局执法

监察科

0563-4012780

卫生健康领域

154

未按照规定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企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于行政处罚。

宁国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站)0563-4038009

155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企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于行政处罚。

宁国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站)0563-4038009

156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企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于行政处罚。

宁国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站)0563-4038009

157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企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于行政处罚。

宁国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站)0563-4038009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企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已按照规定存档,但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和公布的,免予行政处罚。

宁国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站)0563-4038009

159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企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于行政处罚。

宁国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站)0563-4038009

农业农村领域

160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企业、个人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法规科0563-4015101

161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或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个人

1.初次发现;2.违法行为轻微;3.未造成危害后果;4.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免于处罚。

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法规科0563-4015101

162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的。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

企业、个人

1.初次违法;

2.未影响跨区作业正常开展,跨区作业相关方未受到损失,未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3.及时改正。免于处罚。

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法规科0563-4015101

163

农药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药采购、销售台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免于处罚。

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5101

164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免于处罚。

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5101

165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或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免于处罚。

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5101

教育领域

166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当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说服教育下,能够及时改正错误,及时送被监护人到学校教授教育的免于处罚。

市教体局教育科 0563-4013269

167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等行为尚未造成危害,能够及时改正错误;招生所得款项能及时退回,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市教体局教育科 0563-4013269

文化和旅游领域

16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69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70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71

经营非网络游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72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73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74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75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76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77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78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79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80

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81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企业、个人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即改正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82

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企业、个人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即改正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83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84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85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

《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86

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一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87

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88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89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90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软件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91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92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93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94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不符合规定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95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规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96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时未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97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原因而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时,未及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98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擅自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199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00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01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自查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02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03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时将自查情况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04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按时提前通知所涉及用户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05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时,未能按时提前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06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07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08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对需要上门维修的,自接报后24小时内未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09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能有效处理用户投诉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10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培训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11

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12

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13

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14

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15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16

播出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17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违规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18

播出商业广告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免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19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五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20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 单位、音像制品复制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21

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22

印刷业经营者没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23

印刷业经营者或复制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24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25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26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27

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其他规定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28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29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时办理点 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30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在电影开始放映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且影响较轻,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31

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32

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33

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234

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企业、个人

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563-410608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235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企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查处记录;2、未造成危害后果;3、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人社局劳动

监察科0563-4025463

236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企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且以担保或其他名义收取的财务价值人均300元以下。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查处记录;3、未造成危害后果;4、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人社局劳动

监察科0563-4025463

237

用人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辅助性岗位的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劳务派遣人员30人以下;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查处记录;3、未造成危害后果;4、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

市人社局劳动

监察科0563-4025463

应急管理领域

238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2个月内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在限期内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市应急局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0563-4030110

239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2个月内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在限期内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市应急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563-4030110

240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2个月内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在限期内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市应急局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0563-4030110

241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企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2个月内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在限期内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市应急局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0563-4030110

242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企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2个月内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在限期内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市应急局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0563-4030110

243

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企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2个月内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在限期内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市应急局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0563-4030110

244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企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2个月内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在限期内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市应急局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0563-4303110

245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

企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2个月内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在限期内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市应急局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0563-4030110

246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款

企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2个月内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在限期内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市应急局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0563-4030110

生态环境领域

247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企业/个人

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 0563-4017437

248

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企业/个人

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 0563-4017437

24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个人

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 0563-4017437

250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

企业/个人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 0563-4017437

251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个人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 0563-4017437

252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个人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 0563-4017437

253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 0563-4017437

254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企业/个人

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 0563-4017437

255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者不能密闭,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企业/个人

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 0563-4017437

256 

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个人

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 0563-4017437

257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个人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 0563-4017437

258 

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个人

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 0563-4017437

259 

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个人

但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首次被发现,且当日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 0563-4017437

26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个人

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放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自行关闭项目,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 0563-4017437

261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个人

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已完成,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0563-4017437

262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的,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企业/个人

首次被发现,在故障发生期间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污染物达标排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0563-4017437

263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在环境管理台账上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个人

首次被发现,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期间内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0563-4017437

264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企业/个人

首次被发现,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期间内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0563-4017437

265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个人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0563-4017437

266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企业/个人

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限于常规污染物,首次被发现,超标污染物为大气或水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在24小时内改正并达标排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0563-4017437

267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企业/个人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0563-4017437

268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一条

企业/个人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10千克,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0563-4017437

269 

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个人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0563-4017437

270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个人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0563-4017437

271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

首次被发现,已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为一般等级,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0563-4017437

272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企业

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且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0563-4017437

273 

工业涂装企业未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

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的,且使用的生产原料、辅料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0563-4017437

274 

贮存、运输、利用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

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的,且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0563-4017437

275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企业

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的,且通过其他凭证、单据、材料等能实现工业固体废物追溯、查询目的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0563-4017437

276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企业

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的,且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含本数)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0563-4017437

277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

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的,并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分局法规科0563-4017437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

278

市场主体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企业、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79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九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经营活动时间≤30日;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80

经营者不标明价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81

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82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83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84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85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86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

2.初次违法;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87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

2.初次违法;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88

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

3.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

4.及时改正;

5.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89

广告未依法显著、清晰标示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90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 “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3.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

4.及时改正;

5.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91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92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专利有效;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93

广告中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94

通过大众传媒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95

酒类广告出现饮酒的动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企业、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涉案广告仅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

2.初次违法;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96

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企业、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涉案广告仅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

2.初次违法;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97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98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299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企业、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发布的广告已超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

2.初次违法;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00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未标注已取得的审查批准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审查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

2.广告发布内容与原审查批准内容一致;

3.初次违法;

4.及时改正;

5.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01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相关事项。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企业、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

2.初次违法;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02

发布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企业、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03

有奖销售公布的信息不全面。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缺漏的信息不属于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影响兑奖的信息;

2.初次违法;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04

现场开奖,未随时公示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05

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06

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有奖销售档案。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07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08

直销企业在直销产品上标明的产品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不一致。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非价格欺诈。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09

参加传销行为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企业、个人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10

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的。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11

经营者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商标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13

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曾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获保护记录,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体未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2.初次违法;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14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15

专利代理师未按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16

商标印制及出入库未按要求存档备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17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规定条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期间未生产不合格的产品,或未流入市场,或流入市场数量较

少并及时召回;

3.初次违法;

4.及时改正;

5.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18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委托关系;

2.事后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

3.初次违法;

4.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19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已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前,因生产工艺的连续或公众生活所需、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后,继续使用时间较短;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20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企业、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在维护保养中,已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对维保项目和维保间隔的要求,保证电梯安全性能,并已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2.仅维保记录填写有误;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21

集贸市场入场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22

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经发现后主动送检;

3.实际使用的计量器具经补检合格;

4.违法经营时间较短。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23

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说明合法来源及提供者;

2.初次违法;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24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在集贸市场、商超、餐饮行业,使用属于用于贸易结算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4.补检合格。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25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26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 机构定期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个人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 补检合格。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27

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企业、个人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恢复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效力的;

2.初次违法;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28

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3.持续时间较短,或者影响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4.及时改正。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29

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30

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

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

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31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3.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之一的 ;

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332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 格、服务价格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个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公布相关内容,但

位置不够醒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市市场监管局

各办案机构

0563-4039856


宁国市包容审慎监管“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对象

从轻情形

咨询渠道

交通运输领域

1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2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3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4

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5

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6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7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8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9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10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罚款。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11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或首次违法但不符合免罚情形的,处5000元罚款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12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13

客运经营者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14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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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违法但不满足不予处罚情形的,或者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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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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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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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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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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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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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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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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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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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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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输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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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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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 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

违法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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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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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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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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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 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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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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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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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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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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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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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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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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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罚款时,应当综合考虑航道的等级及重要性、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罚款额度。 位于内河四级及以上航道或者通航5000吨级及以上海轮航道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内给予从重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位于内河四级以下航道上且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较小并及时消除隐患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内给予从轻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40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41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42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43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农业农村领域

44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个人

渔获物相对较少的,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5101

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

45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

初次违法,但不包括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检查,并在7日内改正,从轻处罚。

市发改委
政策法规科
0563- 4016242

46

对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检查,并在7日内改正,从轻处罚。

市发改委
政策法规科
0563- 4016242

城市管理领域

47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混入1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可以从轻处罚。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48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可以从轻处罚。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49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受纳5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从轻处罚。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50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千元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51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52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5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千元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54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违法行为当事人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55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56

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元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57

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蓬、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58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59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的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60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的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61

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62

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63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64

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65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元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66

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元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67

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68

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占用主要道路面积6平方米以下,或者占用非主要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69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70

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71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72

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千元的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73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74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75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76

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77

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78

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79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80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81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82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83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84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85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86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当事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8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当事人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88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当事人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罚款。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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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未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法行为当事人

建筑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轻度扬尘污染的:(1)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档封闭,现场出入口位置未建冲洗平台和沉淀池,未配备车辆冲洗设施的;(2)施工现场无扬尘防治公示牌,现场出入口市政路面保洁不符合要求,有明显污染的;(3)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未采取硬化措施的;(4)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场内堆放裸土或裸露地面未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的;(5)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未实行集中、分类堆放,未设置明显标示牌。建筑垃圾未采取封闭方式清运,有高处抛洒现象的;(6)施工现场生产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机棚未围挡封闭。水泥、砂石等散体材料未集中、分类堆放,且未采取覆盖措施的; 7)外脚手架未悬挂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多处破损、底层安全网有开口现象;(8)施工现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9)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未采取封闭运输的;(10)当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露天切割等易产生扬尘作业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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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法行为当事人

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存在以下行为情形之一,造成轻度扬尘污染的:(1)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场区未采用围墙封闭围挡,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未有效分隔,厂区缺少有组织排水的;(2)搅拌楼筒仓未封闭,筒仓未安装布袋等强制除尘设备、传送斜皮带未包封、进料口未密闭的;(3)配料仓未密封,砂石料场未建封闭式库房,封闭式库房未采用喷淋降尘措施的;(4)未建生产污水回收利用设施、未在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5)场区未落实人工或机械洒水降尘措施,未配备场区专职保洁人员的;(6)企业所属砼罐车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未设置放大车牌号、车辆尾部未安装防遗撒设施,车辆外观不清洁的;(7)日常产生的废料乱堆乱倒,造成场区内外环境严重污染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市城管局
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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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法行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