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

智能问答问答知识库 无障碍 关怀版繁體

宁国市人民政府 返回专题首页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2711708013U/202505-0001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5-05-13 发布日期: 2025-05-13
发文字号: 宁开发管〔2025〕7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国经开区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702711708013U/202505-0001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5-05-13
发布日期: 2025-05-13
发文字号: 宁开发管〔2025〕7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国经开区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宁国经开区招标采购

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开发管〔202578

 

各局室、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经开区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工作,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皖发公管[2024]699号)、《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导则》(宣公管[2024]23号)、《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和《宁国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实施细则》(宁中介办〔2023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经开区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建立招标领导组统筹,各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等运行机制,合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建设。

(一)招标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统筹规划招标采购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招标过程依法依规顺利进行。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研究、审议修订招标采购工作制度、办法等相关内控文件;

3、协调各局室、公司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和审议,形成初步意见,供项目实施部门报请管委会相关会议研定。

(二)财政局(招标采购科)承担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各局室、公司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组织召开招标领导组会议及纪要梳理和材料整理工作;

2、负责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的组建及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各部门、各公司招标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委派工作;

3、负责招标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包括发布采购意向(招标计划)、招标(采购)公告、合同公告等内容。

4、配合经开区各局室对重要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进行会商。

5、完成招标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组成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需要招标(采购)的各局室为具体实施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实施部门),对所承担的采购项目履行主体责任。

2、负责对“评定分离”等重点项目的招标(采购)方式、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提请“三重一大”会议集体研定。

3、负责制定采购意向、招标计划,采购方式的确定。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并负责采购文件内部审查工作。

4、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档案整理等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履约和验收。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安徽省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四、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一)纳入中介超市交易范围的服务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经开区中介超市管理的通知》(宁开发管[2024]192号),应在中介超市通过竞争方式选取中介服务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纳入中介超市交易范围的服务事项,经开区各局室部门限额为10万元,各国有公司部门限额为10万元。各局室、公司在部门限额以下的,可通过比价等方式,经单位集体会议研究通过,可与拟确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经开区各局室、公司在部门限额以上、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60万元以下的采购工程及3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经局室集体会议研究,合理确定采购内容、最高限价、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等核心要素,并填写《宁国经开区采购计划备案表》,报经开区财政局备案后,在经开区本级政府公开网站实施。特殊项目由项目业务部门实行“一事一议”方式报经开区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分散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研究、再审批、后实施。项目实施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采购内容、最高限价、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等核心要素,并填写《宁国经开区采购计划备案表》,报经开区财政局备案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市场主体依法建立的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实施。

(四)所称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和国务院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五)经定密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国有公司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未建立内控制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采购意向公开和招标计划

6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经开区各局室项目业务部门应对接经开区财政局招标采购科,通过财政“徽采云”平台公开采购意向(国有公司除外)。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项目名称变更或采购预算金额变动达到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公开采购意向外,各部门还需通过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发布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不少于30日。

六、清单编制和标前审核

项目实施部门按程序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合规费用。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须按程序开展造价标前审核。根据“编审分离”原则,清单编制、造价审核不得委托同一造价咨询机构。非依法必招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标前审核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七、招标(采购)文件审查

项目实施部门对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应认真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对于下列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发出前,项目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由项目业务部门提请相关会议,研定招标(采购)文件、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根据项目复杂程序、规模和必要性,可以邀请法律顾问、代理机构列席参会。

(一)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征迁范围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涉及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项目实施部门提出开展会商的其他项目。

八、规范保证金收取

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质保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九、合同签订与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项目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对签订合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按有关程序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且追加后的合同累计金额不得超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涉及工程变更的,按照工程变更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十、工作要求及监督

(一)经开区财政部门根据本文件要求支付相关款项,部门限额以上的项目,须提供经开区采购审批表、中标(选)通知书、主任办公会议纪要或经授权的专题会议纪要,否则视同未履行招标采购程序,不得支付项目资金。

(二)项目实施部门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化整为零、支解发包、招小送大、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或者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规避;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实行“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虚假采购。

所称规避招标(采购),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品目或者同类别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自行实施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行为。

(三)项目实施部门须按照宣城及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目标管理负面清单,做好标前预判,科学设置招标条件、规范招标文本,强化标后履约管理,切实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

(四)分散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中产生的询问、质疑、异议等,由项目实施部门参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结合采购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答复。项目实施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供应商对其答复不满意而引进投诉的,由经开区财政局牵头处理,经开区纪检部门协同配合。

(五)经开区纪检部门负责对分散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活动实施监督,对招标采购和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履行职责等情况实施监察及廉政建设监督。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产业园)部门采购限额标准和交易操作流程的通知》(宁开发管[2019]70号)同时废止。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规程作相应调整。本规程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为准,不再另行发文。

特此通知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5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发布
发布时间:2025-05-13 17:07 信息来源: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