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01T/202509-00047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30 19:31 |
发布文号 | 宁公发〔2025〕76号 | 关键词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公安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会四次会议第117号建议的答复 | 内容概述 | 周继平代表:您好! |
周继平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据实进行把式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调研、落实工作。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在实际事故处理工作中,会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以及作用力大小认定事故责任,不存在考虑到弱势群体无理赔能力而加大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而侵害用工单位的利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在实际事故处理执法活动中,公安交管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也包括用工单位的监督。
3.今后,我局交管大队将加强与用工单位的联系,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调查当事人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可能涉及工伤理赔的相关信息,同时请用工单位加强员工交通安全宣传及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出行意识,若发现员工因交通事故受伤可能涉及到工伤理赔,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给用工单位。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继续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办复类别:A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 系 人:胡 征
联系电话:139****8688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