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MB1919991Q/202508-00012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08-29 17:5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通知公告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医保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通知 |
信息名称 | 关于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段继权丢失发票情况的公示 | 内容概述 | 公示根据《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丢失、毁损医药费用票据报销有关费用的通知》(宁医保〔2020〕82号)文件规定,发票丢失经公示后,可持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或费用证明进行报销。 |
公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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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丢失、毁损医药费用票据报销有关费用的通知》(宁医保〔2020〕82号)文件规定,发票丢失经公示后,可持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或费用证明进行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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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报销类别 |
姓名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金额(元) |
开票日期 |
住院号/业务流水号/门诊号 |
开票单位 |
1 |
住院 |
段继权 |
134182507301 |
00002996 |
17822.45 |
2025/7/18 |
2500302 |
宁国市手足外伤专科医院 |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内容如有异议,请于2025年9月7日17:00之前将意见反馈到医保局审核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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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医疗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