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19M/202502-00027 | 组配分类 | 回应关切 |
发布机构 | 甲路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5-02-14 09: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回应关切 |
信息来源 | 甲路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公告 |
信息名称 | 【主动回应】骗保有哪些处罚? | 内容概述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