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83081862F/202407-0013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05 15:22 |
发布文号 | 皖宣环(宁)罚〔2024〕27号 | 关键词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鑫) |
信息来源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鑫)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华鑫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MRF4Q71,法定代表人高自华,地址宁国市宁阳西路容维物流城8幢1003、2003号。 |
宁国市华鑫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MRF4Q71,法定代表人高自华,地址宁国市宁阳西路容维物流城8幢1003、2003号。
2024年4月7日,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承运送往安徽宣城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做原材料的萤石尾矿,临时堆放于宁国市金桥路与竹林路交叉口南侧,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高自华、刘君与宁国市华鑫物流有限公司的关系及身份。
2、2024年4月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宁国市金桥路与竹林路交叉口南侧,堆放有三堆萤石尾矿,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
3、2024年4月1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制作的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宁国市金桥路与竹林路交叉口南侧,堆放有三堆萤石尾矿,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通过跟参照物电线杆对比,堆放地块呈圆形,直接约9米,面积超过10平方米。
4、2024年4月1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将承运送往安徽宣城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做原材料的萤石尾矿,临时堆放于宁国市金桥路与竹林路交叉口南侧,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
5、2024年4月1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调取的选矿厂尾泥运输处理协议、存放协议、合作协议、运输合同、萤石选矿粉末(砂性)买卖合同、购货合同、中标通知书等材料及4月18日制作《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承运的萤石尾矿用于安徽宣城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做原材料,在宁国市金桥路与竹林路交叉口南侧临时堆放。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对你公司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