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141/202312-00029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科技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22 15:0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开制度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科技局 | 主题导航 | 科技、教育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和《宁国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和《宁国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局机关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提出审查意见,经经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行政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对《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四条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机关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八条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