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27G/202003-00026 | 组配分类 | 决策公开 |
发布机构 | 霞西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0-03-09 10:3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重大决策规定程序审查暂行办法,重大决策预公开 |
信息来源 | 霞西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定程序审查暂行办法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市政府重大决策规定程序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7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宣政〔2014〕82号)精神,依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定程序审查暂行办法和宣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宣传解读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8〕1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
(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重要文件(涉及重大决策的宁政、宁政秘、宁政办、宁政办秘文件);
(二)报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重大决策规定程序审查工作。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及审查中涉及的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承办部门报送重大决策的请示文件,在提请市政府相关副主任审核前,由承办部门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对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法制办重点审查重大决策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以下相关程序:
(一)公众参与
(二)专家论证
(三)风险评估
(四)承办部门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六)部门意见协调
(七)承办部门集体决策
(八)物价局公平竞争审查
(九)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根据审查需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法制办可以要求重大决策承办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法制办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市政府领导对审查时限有明确要求的,应当按要求时限完成。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规定程序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按办文程序报请市政府领导审签;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法制办商承办部门补充完善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或依据资料,或退回承办部门。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健全内部机制,落实办理责任,完善审查制度,建立重大决策规定程序审查档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