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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员(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以及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市财政按照200元/年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40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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