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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国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集部门: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5-06-24 17:13 征集结束日期:2025-07-25 17:13 状态: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行为,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宁国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数据资源管理局起草了《宁国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按照要求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ngliuhai@163.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关于征求《宁国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改革科,地址:宁国市杨家巷28号。信封上请注明“《宁国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25日。

联系人:胡忠祥;

联系电话:18056389785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4日

宁国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规则

(试  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行为,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21号)《宣城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和宣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规则》(宣公管〔2017〕32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秘〔2017〕276号)《宁国市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宁办发〔2018〕152号)等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实施设备等流转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农业生产实施设备等所有权和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终止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实施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范围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 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商铺、厂房、菜市场、停车场、水库、山塘、广告牌等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拖拉机、收割机、茶叶加工机械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 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股权或资产使用权;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和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资源形成的物业;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七)其他能以货币计量、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的资产等;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类型有:

(一)取得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等,形成新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二)变更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集体经 营性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交易,让渡集体经营性资产使用权的行为。

(三)终止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转让方式流 转交易,让渡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方式有协议、竞价、招 标、拍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采用竞价方式流转的,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规定其他限制 权利交易的或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禁止交易。

第九条 交易的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交易的真实意愿;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进行资产拍卖、转让等产权变更的,进行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本集体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确认。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经营性资 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本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四)变更、终止集体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出让价格低于底价的,须经本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审议通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乡镇、街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资源信息收集整理、上报等服务工作。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出方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流转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流出方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的决议书;

(三)《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四)内部决策和相关批准材料(需要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及受 托人身份证;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项目受理和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流出方提交的材料制作交易信息,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等网站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凡对项目有意向的流入方,应在流转交易信息公告 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意向申请登记表》;

(二)流入方的资格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流入方的资信证明;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交易期间,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接受意向流入方的咨 询洽谈,并对意向流入方的申请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公告期满,如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流入方提出受让 申请的,可以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或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有两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采取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组织 交易。流入方确定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一个工作日内公示交易结果。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终止集体经营性资产,在 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  原承包方(承租方、使用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 经公开交易确定流入方后,交易双方在 7 个工作日 内签订宁国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合同。

第十九条 流转合同经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产权变更的,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流出方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涉及不动产的,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乡镇“三资”管理部门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及时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更新。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达到规定标的数额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承包、出租、租赁、资产处置等行为,必须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单项标的物的评估价格或者市场调查价格在2万元以上,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严禁将整体发包(出租)经营的大宗物业和经营项目等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终止交易:

(一)流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 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流转交易: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过程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处置变现等配套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或交易纠纷的,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交易规则由宁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意向申请登记表》

宁国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宣城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和宣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规则》(宣公管〔2017〕32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秘〔2017〕276号)《宁国市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宁办发〔2018〕152号)等政策法规,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宁国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年6月初,市农业农村局正式组织开展本次宁国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规则制定工作。
2024年6月下旬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同步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三、工作目标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行为,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制定交易规则的背景和政策依据,内容和原则。

(二)交易范围和方式。明确交易范围、交易类型、交易方式、交易的基本条件。

(三)交易程序。明确了流出方和流入方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相关部门的职责,交易信息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同时明确了一家、两家及以上的流入方提出受让申请的所采取的交易方式。。

(四)交易行为规范。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单项标的物的金额额度、终止交易和不予交易的几种情形,发生争议时解决问题的途径。

(五)附则。明确了交易规则负责解释的部门以及施行时间。

结果反馈

2025年6月24日至7月25日,我局通过宁国政府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宁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局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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