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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集部门: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5-06-24 16:11 征集结束日期:2025-07-25 16:11 状态: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行为,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由宁国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数据资源管理局起草了《宁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按照要求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ngliuhai@163.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关于征求《宁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改革科,地址:宁国市杨家巷28号。信封上请注明“《宁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25日。

联系人:胡忠祥;

联系电话:18056389785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4日

宁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行为,促进农村土地经 营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办法》、《宣城市农村产权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宣城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和宣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规则》(宣公管〔2017〕32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秘〔2017〕276号)、《宁国市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宁办发〔2018〕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农户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家庭承包土地经 营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使用权的 流转及再流转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鼓励和引导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土地经营权入市交易。

第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权证齐全有效;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  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方式有协议、竞价、招标、 拍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采用竞价方式流转的, 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乡镇、街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资源信息收集整理、上报等服务工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出方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流转有关事宜。

第八条  流出方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 的,应当提供《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户主身份证、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二轮承包合同的正本和复印件,委托协议应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4.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 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5.《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6.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3.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 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4.《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5.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会议决议 书);

5.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 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6.《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7.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出方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底价应当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

第十条  乡镇、街道收到土地流转交易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项目受理和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 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二)流出方或流入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流转交易信息的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转出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流出方出具文件,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三条  意向流入方在申请流转交易前应向交易标的所在的乡镇、街道提交《宁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流入方资质审查申请表》, 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审查原则对流入方的农业经营水平、资信诚信、履约能力、项目可持续发展前景等进行审查论证和风险评估。流转面积 500 亩以下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审查;流转面积 500 亩及以上的由市农业农村和国土部门会同乡镇、街道组织审查,经审查审核具备从事农业生产主体资格条件和项目实施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通过资格审查后,意向流入方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受让产权,提交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意向申请登记表》;

3.《宁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流入方资质审查申请表》;

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流出方和意向流入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公告期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意向流入方的咨询,并对意向流入方的申请进行登记。

公告期满,如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的,可以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或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有两家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的,采取竞价、拍卖等方式组织交易。经公开交易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流入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流入方确定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一个工作日内公示交易结果。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 行的;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四章 流转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十八条  流入方与流出方凭《成交确认书》,在乡镇、 街道农经部门监督下,在 7 个工作日内与流出方签订《农村土 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 条件;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合同且按合同支付流转租金 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向流出方和流入方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项目编号;

(二)签约日期;

(三)流出方及委托人全称;

(四)流入方及委托人全称;

(五)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成交金额;

(七)支付方式;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流出方和流入方可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到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土地经营权相关变更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流转交易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

第二十四条  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由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交易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过程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处置变现等配套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

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交易规则由宁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范本)

2.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3.《宁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流入方资质审查申请表》

4.意向申请登记表

5.《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

宁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行为,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办法》、《宣城市农村产权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宣城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和宣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规则》(宣公管〔2017〕32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秘〔2017〕276号)、《宁国市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宁办发〔2018〕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宁国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年6月初,市农业农村局正式组织开展本次宁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制定工作。
2024年6月下旬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同步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三、工作目标
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行为,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制定交易规则的背景和政策依据,适用对象和原则。

(二)交易范围和方式。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的交易范围、交易应具备的条件和交易方式。

(三)交易程序。明确了流出方和流入方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的信息主要内容、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流转交易信息的发布公告期限;同时明确了一家、两家及以上的流入方提出受让申请的所采取的交易方式,意向流入方资质的审查论证和风险评估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终止交易的几种情形。

(四)流转合同签订及备案。流入方与流出方凭《成交确认书》,在乡镇、街道农经部门监督下,在7个工作日内与流出方签订《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了流转合同的内容;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合同且按合同支付流转租金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流出方和流入方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到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土地经营权相关变更或备案手续。

(五)交易保障。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过程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解决的几种途径。

(六)附则。明确了交易规则负责解释的部门以及施行时间。

结果反馈

2025年6月24日至7月25日,我局通过宁国政府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宁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局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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