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宁国山核桃的保护和传承,促进宁国山核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地方特色农产品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宁国山核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反馈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至ngsscjgj@126.com,并请在邮箱主题注明“《宁国山核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宁国山核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邮寄地址:宁国市市府巷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编:24230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
联系人:乐四宁 联系电话:0563-4039843
宁国山核桃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宁国山核桃的保护和传承,促进宁国山核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地方特色农产品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宁国山核桃的保护、生产、经营、品牌建设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宁国山核桃,是指在宁国市特定区域内种植,按照传统工艺或科学方法生产,具有独特品质和声誉的核桃产品。
第三条
宁国山核桃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宁国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宁国山核桃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宁国山核桃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宁国山核桃的保护和发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宁国山核桃保护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
对在宁国山核桃保护和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传承
第八条
宁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宁国山核桃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申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宁国山核桃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十条